详细描述
2020年6月,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执法查看时发现,该公司打浆工段及油墨贮存场所未配套有机废气处理设备,油墨贮存场所运用排风扇将废气排入外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则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无法密闭的,应当采纳必定的办法削减废气排放”,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发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出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许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则装置、运用污染防治设备,或许未采纳削减废气排放办法的”。
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打浆工段及油墨贮存场所未配套有机废气处理设备,油墨贮存场所运用排风扇将废气排入外环境的行为责令当即改正,并处分款。近期,对该企业整改执行状况做监督查看,该企业已执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