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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企业职业卫生健康“三件事”不能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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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常福街道职业卫生健康执法人员会同市卫监对常熟丰之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检查。检查中发现,员工齐某某在未佩戴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喷砂作业,且该企业没办法提供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资料。

  经审查,常熟丰之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涉及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包括粉尘、噪声。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没办法提供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企业违法事实成立。经核实,该企业从未对此岗位进行职业健康岗前体检。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要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相关危害因素需主动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相关联的内容或以补充合同的形式告知相关联的内容并做到相应防护。